安徽省淮南技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发布日期:2022-03-16 来源:总务科 文:杨魁审: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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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张景岩(校长);副组长:分管领导;成员:各科室负责人、柳林(食堂负责人)、康献标(超市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科,总务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学校党支部书记张景岩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分管校长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总务科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梁锐),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超市等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内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库房等地方,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对师生进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超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食堂、超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健康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总务科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分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食堂、超市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超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整改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检查的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超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学校及上级业务主管部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超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食堂、超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超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超市负责人及配送员的责任;

1、不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